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,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工作,检查项目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一步,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。
一、竣工验收的范围
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,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成规定的项目内容,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,能够生产合格产品;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质量要求,能够正常使用,即可及时组织竣工验收,大型联合企业,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工作。
二、竣工验收的依据
通常情况下,竣工验收的依据主要是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、施工图纸及说明、设计技术说明书,以及施工过程中设计、施工等部门的有关工程变更资料、工艺技术文件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。
三、竣工验收标准
建设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,一般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各项:
1.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,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,能满足生产要求。
2.主要工艺设备安装配套符合要求,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,构成有效生产线,形成生产能力。
3.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。
4.生活区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,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。
5.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。
6.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和单位工程,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的要求规定。
四、竣工验收程序
1.单项工程验收
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,已按设计要求建完,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,即可由建设单位或生产部门组织验收。
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,依据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纸,进行验收和办理交接手续。验收完成后,由建设单位报送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生产和使用。
2.全部项目验收
建设项目全部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,即可进行全部验收工作。验收工作以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组织设计、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,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,主管部门接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。
对全部项目进行验收时,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,不再重复办理验收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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